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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1 15: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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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4〕3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有效发挥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加强服务,合理引导。建立完善民间资本投资服务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集聚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

  (二)自愿发起,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申请设立民间融资机构,坚持成熟一批、发展一批,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确保稳妥有序发展。

  (三)规范运作,严控风险。积极引导民间融资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规范运营,建立科学的风险防控机制,有效做好风险监管、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任务,积极协同配合,全面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促进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

  二、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鼓励我市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经批准后依法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支持当地实体经济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导,在核准区域和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资产分类及拨备、信息披露等制度,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坚决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抽逃注册资本、进行账外经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探索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鼓励我市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具备相应经济实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的骨干企业或社团法人发起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批准后为当地民间投融资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促进民间资金供给和需求有效对接,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须制定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和相关业务规程,强化风险控制,依法合规运作,不得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提供融资性担保、设立资金池、参与借贷双方之间交易、进行资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完善监管机制

  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强化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融资机构的监管。民间融资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前,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交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主要管理制度等材料,由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根据拟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组织形式,会同市工商或民政部门,联合市公安、人民银行、银监机构等部门(单位)进行可行性评估。市工商或民政部门依据评估报告办理注册登记,并由市金融办报省金融办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为民间融资机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化解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建立科学的民间融资监测机制,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方式,对民间融资机构实施持续、高效监管;制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一旦发生风险事件,能够迅速反应,及时有效应对,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正面引导,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鉴别能力。坚决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种形式的投资、理财、融资类广告加大管理力度,防止借民间融资名义开展非法融资活动。

  五、落实责任分工市金融办作为市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建立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市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我市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财政政策;工商部门负责为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民政部门负责为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科技部门负责为民间融资机构开展业务涉及的知识产权融资提供服务;公安部门负责对民间融资中的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协助防范和处置因民间融资引发的群体事件;国土资源、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为民间融资机构作为投资(贷款)人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提供服务;农业、林业部门负责为民间融资机构开展业务涉及的农村产权、农村林权融资提供服务;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涉税业务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负责密切关注民间融资资金流向,分析民间融资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及时提示风险,对民间融资机构使用征信系统给予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工作,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强化措施,保障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市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职能,负责制定民间融资机构发展计划,研究分析全市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工作形势,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工作,通报民间融资机构监管、评级等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民间融资规范发展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相应组织领导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保障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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