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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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 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做大做强我市物流业,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快物流园区规划建设 1.按照我市物流业专项规划调整优化物流园区布局。物流园区用地执行工业和仓储用地标准,并适当保留部分工业综合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实行差别化使用年期供应政策,按照我市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有关规定执行。 2.对符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物流项目和市级以上重点物流项目,在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时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理效率,实行限时办结。 3.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有关规定执行。 4.鼓励符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物流企业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以项目为单位按建筑面积和技术内容给予相应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对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6.对符合规划的物流园区内物流企业用水、用电按工业企业标准执行。 7.对为物流园区成功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实施招商引资奖励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8.对新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9.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10.对在我市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法人的物流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推进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 11.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12.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40万元补助。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建设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补助。 13.对获批省级、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物流企业(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物流模式、业态、技术创新 14.对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均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评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15.对获得发明专利的物流企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我市扶持专利申请及专利获奖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16.对新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培育发展特色物流 17.鼓励城市共同配送物流企业配置车型类别统一、外观标识统一、设施配备统一的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在拥有物流配送车辆100台以上的物流企业开展物流共同配送试点,予以优先办理配送货运车辆市区通行证,并提供相关停靠便利条件。 18.对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且新开放网点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2000元/网点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从事智能快件箱布放运营且新增智能快件箱达到300组(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2000元/组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19.鼓励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建设标准化生鲜冷藏、冷冻食品配送中心,对专业从事生鲜冷藏、冷冻食品配送的物流车辆,给予市内通行和相关停靠便利条件。 六、加强物流人才引进培养 20.鼓励物流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新考取物流师(含高级物流师)资格证达到5人(含)以上、10人(含)以上、15人(含)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 21.将物流高级人才引进培养纳入“泉城双创”人才计划,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具体支持政策按照实施“泉城双创”人才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22.支持物流企业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平台,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物流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七、加大税收融资支持力度 23.鼓励物流企业上市,对上市物流企业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我市企业上市挂牌有关扶持政策执行。 24.加大物流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重点物流园区和相关物流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实施重点行业升级改造贷款贴息有关政策执行。 八、优化物流业发展环境 25.鼓励物流人才创业,对首次创办物流企业、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且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之后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助。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的物流企业,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一次性补助。对物流企业新招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按照我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26.鼓励物流企业“走出去”,优先为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开展经贸合作的物流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内国际商务负责人(外商独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7.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先照后证”,除危险化学品物流企业外,其他物流企业可就近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须审批的经营活动;从事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调整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县(市)区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登记时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可登记注册辖区内物流企业(公司)及分支机构。 28.提高道路运输审批效率,对新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并达到相关条件的,可现场办理有关手续,不能现场办理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为市级以上重点物流项目提供上门审批指导服务。依托综合性能检测站,为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年审提供现场服务,不再对营运挂车强制要求进行二级维护及综合性能检测。在重点物流园区、配送站点及农产品市场周边按规定配建停车场,规划临时专用停车泊位,保障配货车辆停靠需求。对物流配送专用车辆,优先办理相关营运证照。 九、附则 29.本政策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缴纳税费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除申请享受本政策外,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财政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的补助政策。对重大物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30.物流企业申请享受上述政策,应向所在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相关条件,报市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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