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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外资审批政策及流程

发布日期:2016-06-03 16: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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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资企业基本概念

  (一)公司类型

  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二)投资者性质: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注册资本与总投资之间的比例:

  总投资(Z)单位:万美元 注册资本所占比例

  Z≤300 ≥7/10

  300

  1000

  Z>3000 ≥ 1/3

  ·出资方式:投资者可以用货币(现金、现汇)方式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出资期限:企业投资方认缴,不超过企业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二、市投促局行政审批窗口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9、外商投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投资促进局审批。

  2、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商务部审批。

  (三)审批事项

  企业设立/注销、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投资方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出资期限与方式、变更议事规则、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变更章程(合同)一般条款、补证等

  (四)审批方式

  1、办理环节: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项目齐全的,窗口收件(不审核材料具体内容)。后台审批人员对具体内容审核,将需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正后,审批人员正式受理,并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将批准证书及批复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书面材料审查。

  (五)审批期限

  1、受理期限:窗口收件后,后台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2、办理及发证/发文期限:3个工作日(企业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内)

  (六)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

  (七)申请受理

  1、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济南市投资促进局

  窗口接收地址:济南市天桥区站前街9号济南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3070投促局窗口

  2、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30

  (八)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济南市天桥区站前街9号济南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3070投促局窗口

  2、电话咨询:(0531)68966375 68966376(窗口)

  3、邮件咨询:tcjspck@163.com

  三、济南市外资企业设立流程

  1、企业名称预核——市工商局

  2、租、购房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市国家安全局

  3、外资章程(合同)审批、投资方审查——市投资促进局

  4、批复、批准证书领取——市投资促进局

  5、工商注册登记——市工商局

  6、后续各项登记——外汇管理登记、海关注册、税务登记、财政登记、银行开户等

  7、资金到位后验资、结汇——会计师事务所、外管局

  8、开工投产——建设、国土等部门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所需材料:

  1、企业申请书1份(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3、济南市国家安全局《租、购房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原件1份。

  4、外资企业提供:外资企业章程原件1份\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合资(合作)企业章程、合同原件1份(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5、投资方拟任董事(执行董事)委派书原件1份(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6、外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投资方为自然人由其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7、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等)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如:律师行/政府/法院/税务等部门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自然人也可出具带有入境记录的护照原件。港澳地区投资方提供律师行出具的主体资格公证文件原件1份,自然人出具港澳地区通行证原件;台湾地区投资方提供法院出具的主体资格公证文件原件1份,自然人出具带有入境记录的台胞证原件。

  8、外国投资方当年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自然人当年银行存款证明)。

  9、中国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中国投资方企业公章)。(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

  10、中国投资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原件1份(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

  11、投资方(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注:范文模板请联系窗口领取,其他审批事项所需材料请咨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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