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商业(分销)企业审批 |
依据、颁布主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年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贸部令1995年第6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51号);
7.《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第81号);
8.《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发改委 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 |
审批要件
及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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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书1份(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外国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
2.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原件1份(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外国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
3.合资(合作)企业章程原件1份(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外国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
4.济南市国家安全局《租、购房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原件1份。 |
5.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外国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
6.中国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中国投资方企业公章)。 |
7.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等)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如:律师行/政府/法院/税务等部门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自然人也可出具带有入境记录的护照原件。港澳地区投资方提供律师行出具的主体资格公证文件原件1份,自然人出具港澳地区通行证原件;台湾地区投资方提供法院出具的主体资格公证文件原件1份,自然人出具带有入境记录的台胞证原件。 |
8.外国投资方当年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自然人当年银行存款
证明)。 |
9.中国投资方拟任董事委派书原件1份(中国投资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范本) |
10.外国投资方拟任董事委派书原件1份(外国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外国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
11.中国投资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原件1份。 |
12.投资各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成立不满1年或投资方为自然人不需此件)。 |
13.拟开设店铺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除外)。 |
14.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说明文件1份。 |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
16.外国投资方(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范本) |
17.审批机关所需其他材料。 |
前置性审批条件 |
济南市国家安全局《租、购房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 |
审批时限 |
5个工作日 |
上报机关 |
无 |
审批地点:济南市站前街9号济南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3070投促局窗口
联系电话:68966375、68966376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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