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企业审批 |
依据、颁布主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年第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年第4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1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贸部令1995年第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年第301号);
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发改委 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9.《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 |
审批要件
及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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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书1份(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外国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
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决议原件1份(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或境内企业全体股东签字)。(范本) |
3.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1份(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范本) |
4.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资产购买协议(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或外国投资方与境内企业签署资产购买协议原件1份(外国投资方和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外国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
5.被并购境内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加盖被并购境内企业公章)。 |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原件各1份。 |
7.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等)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如:律师行/政府/法院/税务等部门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自然人也可出具带有入境记录的护照原件。港澳地区投资方提供律师行出具的主体资格公证文件原件1份,自然人出具港澳地区通行证原件;台湾地区投资方提供法院出具的主体资格公证文件原件1份,自然人出具带有入境记录的台胞证原件。 |
8.投资方当年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自然人当年银行存款证明)。 |
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1份(并购后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外国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
10.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债务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1份(外国投资方、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共同签署)。 |
11.并购事项(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等)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1份。 |
12.涉及国有资产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1份。 |
13.被并购境内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
14.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材料原件1份(外国投资方及被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签字、盖章;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
1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董事(执行董事)委派书原件1份。(委派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
16.外国投资方(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份。(范本) |
17.审批机关所需其他材料。 |
前置性审批条件 |
无 |
审批时限 |
5个工作日 |
上报机关 |
无 |
审批地点:济南市站前街9号济南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3070投促局窗口
联系电话:68966375、68966376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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