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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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9日 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市“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决策部署,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我市引荐更多的高端高质高新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引荐人(指符合规定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资,并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新项目,包括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其中,内资项目是指市域外的境内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人到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 投资项目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制造类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最近年度排名为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第四条 认定投资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制造类项目,属于内资项目的,投资额须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 (二)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或合同外资额不设置下限。 (三)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第五条 引荐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下财力分成比例,由市、县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两级财政共同分担。 第六条 引荐投资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的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 (二)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户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 (三)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引荐的投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兑现: (一)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 (二)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签订协议书,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分两次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未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多申报两次。 (三)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予兑现奖励。 第八条 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核拨: (一)备案。申请奖励的引荐人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向市投资促进部门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引荐人应当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区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县区政府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投资促进部门。 (三)审定。市投资促进部门收到材料后,联合市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统计、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研究审定。 (四)公示。将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等情况在市投资促进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通报。公示无异议的,以市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通报。 (六)资金拨付。自通报印发之日起,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配比例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 第九条 引荐人若年度同时享受多项财政奖励政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已按委托招商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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