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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重磅出台资本招商“新政10条”,设立1000亿政府引导基金,具有重大标杆典范作用!

发布日期:2017-08-11 08:30:22
信息来源:招商引资内参 字体:[ ]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来,在中央政府多项政策催动下,政府引导基金等资本招商新模式在全国各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发现,近日成都发布了“十条金融细则”,其中最大的亮点是设立目标规模1000亿的政府引导基金,这对全国各地有着极强的借鉴意义。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zsyznc)选取政策全文进行分享供大家参考。

 

  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财政金融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财政金融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主体文件相关精神,加大财政金融政策促进产业发展力度,制定如下配套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力度

  (一)深化市与区(市)县财政体制改革。制定出台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着力从财政体制上调动各区(市)县产业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市域内税源企业迁移管理机制。

  (二)加大对产业发展的投入,提高产业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加强资金整合优化,新增财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进一步向产业支出倾斜,适当提高产业发展投入中区(市)县分担比例,逐年提高产业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力争通过2—3年时间,将全市财政产业支出占比提高到17%,市级财政产业支出占比提高到20%。瞄准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进一步优化调整现有财政产业资金支出结构。通过产业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深化财政金融互动等方式,积极探索创新财政资金多种引导模式,强化政银、政企合作,不断做大做强财政资金杠杆能力,多渠道、多领域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我市产业发展。

  (三)优化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和地方名优企业发展的措施,落实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购买规定。支持全市部门、单位及集中采购机构灵活运用有利于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构建的采购形式,支持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人根据我市产业发展优势对有关产品和服务实行定点采购。加强对本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培训,提高本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水平。

  二、推进产业与金融深度结合

  (四)多渠道扩大社会融资规模。推动我市与金融机构签订总额不低于2万亿元的融资授信协议,五年内全面落实到位。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差异化信贷管理体制,全市五年新增贷款规模超过万亿元。建立涵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直接融资服务体系,五年全市直接融资总额超过万亿元。

  (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供应链金融、并购贷款、银保互动等服务模式创新。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第三方责任险、保证保险等融入社会风险管理新模式,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债券、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对银行机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对银行机构向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年度发放额的1‰ 给予补贴;对银行机构向重点产业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按年度发放额的0.5‰给予补贴;对银行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按年度发行额的1‰ 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

  三、发展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六)加快落实目标规模1000亿元的成都发展基金,构建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源、社会资本之间的系统联动机制,通过子基金群力争带动5000亿元社会资本投资,重点投资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企业等,形成“重大项目带动、产业集群发展、产业基金支撑”的产融一体化发展模式。

  四、构建企业直接融资服务体系

  (七)强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培育孵化功能。加快设立20亿元的“四板基金”,着力将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打造成为覆盖川藏、服务西部的拟上市企业“蓄水池”。对挂牌企业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对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实现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成都托管中心的股份公司规范后实现挂牌的,对成都托管中心按每家挂牌企业5000元给予奖励。对投资机构投资挂牌企业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单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鼓励企业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对成功挂牌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贴。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拟上市企业辅导验收合格、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70万元奖励;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按融资额中投资成都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累计最高500万元。

  (九)推动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债融资。已上市公司再融资按融资额中投入成都的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单笔融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融资企业10万元,单户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

  五、加大金融市场要素供给

  (十)进一步做大做强法人金融机构。鼓励法人金融机构通过上市融资、增资扩股做大做强,积极争取设立公募基金、合资证券公司、互联网保险、汽车金融等新型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我市设立持牌专营机构以及新型准金融机构,大力吸引外资金融机构来蓉设立中国区总部。对新设或迁入我市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最高4000万元奖励。

  (十一)推动两类公司提升服务能力。设立注册资本20亿元的再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提供增信服务,提升全市融资担保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通过同业拆借、资金调剂、资产转让等方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六、鼓励发展金融科技产业

  (十二)设立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金融科技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创业期、成长期未上市的金融科技中小企业和培育金融科技创新项目。选址建设金融高科技产业园区,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金融领域深度融合。对新引进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科技重点实验室、技术服务创新平台以及孵化器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七、进一步优化创新政策性金融产品

  (十三)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和民营企业应急周转金规模,放宽资金使用条件和范围,用好用活“科创贷”、 “农贷通”等政策性融资产品。支持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新业务,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

  八、发挥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带动优势

  (十四)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与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联动,探索建立以“一带一路”沿线区域为重点的跨境金融服务中心。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创新,争取外债切块管理改革试点,促进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发展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融资新模式,探索适合新型金融业态发展的监管和风控模式。

  九、建设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十五)推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在我市设立西部服务中心,建立企业上市培育、项目路演、融资对接、人才培养等一体化资本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投融资云平台,推动基金聚集区与全市孵化园区、双创园区、工业园区建立线上线下对接机制,实现风险资本与双创载体无缝对接。打造自贸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打通企业境内外融资通道,推动金融要素境内外双向流动。会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共同建设天府融通平台,搭建银行机构与重点融资项目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

  十、合理减轻企业税费成本

  (十六)深入推进“营改增”试点。落实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政策,将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落实企业改制重组、兼并重组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方向的特殊困难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相关税收的“减、免、缓”政策。

  (十七)积极落实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落实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优惠等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八)支持企业依法落实税收“减、免、缓”政策。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方向的特殊困难企业,依法依规享受相关税收的“减、免、缓”政策。

  (十九)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取消或停征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3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取消或暂停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4项政府性基金,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扩大到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对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下限执行。进一步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清理保留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在市政府和市财政局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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