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审批 |
依据、颁布主体 |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4.《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第81号);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 |
审批要件
及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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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投资 |
1.企业申请书1份(加盖企业公章)。(范本) |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决议原件1份(合资或合作企业由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
3.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原件1份(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
4.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1份(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外国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修改协议)。(范本1)(范本2) |
5.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盖章)。 |
8.增资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原件1份。 |
9.外国投资方以其在内地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
增资时,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
业纳税证明复印件各1份。 |
10.涉及新增外国投资方的,提供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开业证明或营业执照等)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如:律师行/政府/法院/税务等部门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1份,自然人也可出具带有入境记录的护照原件。港澳地区投资方提供律师行出具的主体资格公证文件原件1份,自然人出具港澳地区通行证原件;台湾地区投资方提供法院出具的主体资格公证文件原件1份,自然人出具带有入境记录的台胞证原件。 |
11.外国投资方当年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自然人当年银行存款证
明)。 |
12.企业原章程、原合同(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 |
13.审批机关所需其他材料。 |
二、减少投资 |
1.企业申请书1份(加盖企业公章)。(范本) |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决议原件1份(合资或合作企业由董事会成员签字;外资企业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投资方为自然人由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范本) |
3.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1份(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外国投资方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修改协议)。(范本1)(范本2) |
4.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
7.报纸公告和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原件各1份(自公司作出减
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
至少公告1次)。 |
8.债权人名单原件1份。 |
9.债务清偿情况及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加盖企业公章)。(范本) |
10.涉及国有资产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原件1份。 |
11.企业原章程、原合同(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 |
12.审批机关所需其他材料。 |
注:企业办理减少投资的,先报送上述申请材料中的1-6、11项,经同意后方可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天后,带齐所有材料办理减资手续) |
前置性审批条件 |
无 |
审批时限 |
5个工作日 |
上报机关 |
无 |